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常识 >行政诉讼>全文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7:28 浏览:122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分类: 诉讼常识 行政诉讼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