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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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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30 人看过[法律常识] 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划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

  • 2021-11-29 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盗窃罪量刑中的累犯“从重”和“加重”如何把握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赵建、邓虎经预谋后,窜至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天府火锅城”,趁在此就餐的被害人王映茵不备,由被告人邓虎望风,被告人赵建将被害人放在椅背上的上衣内侧口袋里的钱包偷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同年4月6日,两人以相同手法窃取被害人张飞人民币1000余元。   另,赵建于199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

  • 2021-11-29 32 人看过[法律常识]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 2021-11-29 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盗窃罪与其他犯罪之界限

    关于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

  • 2021-11-29 31 人看过[法律常识] 盗窃信用卡未遂犯罪么?

    一、盗窃信用卡未遂犯罪么? 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盗窃未遂的,依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仅规定对3种情形的盗窃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经研究认为,《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并无不妥: 如行为人仅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最终未能得逞,通常可以认为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 2021-11-29 34 人看过[法律常识] 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破坏善良的民族习惯和传统,伤害社会风化,也易造成群众间的矛盾,酿成大的冲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有盗窃、侮辱尸体行为的,构成犯罪。该罪在行为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以出卖、结阴婚等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侮辱”,主要是指出于侮辱、玷污的故意,对死者遗体进行猥亵、毁损、奸尸等破坏的行为。判断

  • 2021-11-29 35 人看过[法律常识] 盗掘“国宝”恐龙蛋如何定罪?

    案情:   刘某等3人在自己承包的山岭上盗掘4枚恐龙蛋化石,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当场在刘某家中搜出,人赃俱获,刘某等3人对合伙盗掘恐龙蛋化石供认不讳,公诉机关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对刘某盗掘恐龙蛋古脊椎动物化石一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3人盗掘恐龙蛋化石是否是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 2021-11-29 38 人看过[法律常识]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案情]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金华、薛玉亮共同或分别伙同他人于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29日间,驾驶摩托车至海门市三和镇某工地,用钳子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盗窃铝芯线、铜芯线等。其中被告人秦金华作案13次,被损电线价值人民币16531.3元;被告人薛玉亮作案13次,被损电线价值人民币16584.81元。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金华、

  • 2021-11-29 31 人看过[法律常识] 监视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

  • 2021-11-29 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

    一、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怎样解除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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