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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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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6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二手车交易合同】二手车买卖攻略

    个人之间的二手车交易在中国现阶段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也是百姓处理私人财产的一种“中国特色”。但是财产的处理也要依据法律法规、科学合理,避免今后给自己和别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弄明白,不要事倍功半。   攻略一  挑选二手车要注意“抓大放小看实用”   在旧车交易中看消费者懂不懂车只需要看消费者挑选二手车的方式和想法就能知道买车人的“专业

  • 2021-11-29 7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体例结构上最大的特征,就是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以综合的方式规定在一起,并且设立了一些对二者共通的规则。这种做法在立法史上并非没有先例。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瑞士民法典》都采用这种做法。但总的来说,在物权法部分一并规定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立法体例并不常见。这主要是因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二者的共

  • 2021-11-29 62 人看过[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适用于哪些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2021-11-29 62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旅游合同》有新规: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

    外出旅游时,在旅行社带去的购物点买到假货是令游客最气愤、最头疼的事。5月16日,记者了解到,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和修订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下月启用。按照新规,以后游客在旅行社推荐购物点买到假货,游客在无法退货的情况下,旅行社必须先行赔付;旅行社一天安排多次购物的行为,也将被叫停。   新版合同规定,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

  • 2021-11-29 6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技术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依据《合同法》第330条第2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类型有两种: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交开发成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开发成果支付约定的报酬。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的一方是研究开发人;接受成果、支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   合作开发

  • 2021-11-29 5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灭性的双重属性

  • 2021-11-29 58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 2021-11-29 58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同法》对招标投标买卖有何规定?

    招标投标买卖既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招标投标买卖的合同关系是通过招标投标的程序确定的。(合同法)第172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商人、公民、还是政府,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有关当事人缔结买卖合同。

  • 2021-11-29 6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同法》对拍卖有何规定?

    拍卖,又称竞争买卖,是指以公开竞争的办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当事人的出卖方式。拍卖属于一种特殊买卖,其特点是多数买受人公开竞争购买,但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拍卖的成立一般要经过3个阶段:   (l)拍卖表示。拍卖表示包括拍卖公告、货物展示和拍卖师作出的拍卖表示。拍卖虽然有拍卖表示,但其性质上仍属于要约引诱,而不是要约。因为,拍卖师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拍卖师的

  • 2021-11-29 5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同法》关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有何规定?

    所谓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事实上得到本人的授权、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既不公开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当然,第三人也没有义务询问是否存在着身份不公开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缔结交易时,并不知道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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