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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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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8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   二是发放期限不同。执行中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

  • 2021-11-29 8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功能性比较

    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   而债权凭证首先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其次,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

  • 2021-11-29 85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

  • 2021-11-29 84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文

    编号:(2006)??字第??号   ??签订时间:2006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   ??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

  • 2021-11-29 90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 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   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 年? 月?日前向

  • 2021-11-29 92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权债务的抵消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其中,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何以抵消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消达成一致,即

  • 2021-11-29 88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权债务抵销的相关法律问题

    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   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何以抵销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销达成一致,即

  • 2021-11-29 8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是什么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

  • 2021-11-29 82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权债务抵消条件

    我司跟一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我们想把这些债权债务抵消,不知道是否可以。请问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

  • 2021-11-29 8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3.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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