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30 10:00:09 浏览:677
【摘要】
企业刑事合规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构建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是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落脚点,建立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的重点在于单位、合规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单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合规监督员代替检察机关监督涉案单位的合规整改,并出具合规报告供听证会参考,最终由听证会形成是否起诉决议。建立单位暂缓起诉制度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既符合中央的“六稳六保”精神,也是对单位犯罪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单位犯罪暂缓起诉、政策激励、合规计划书、合规监督员、听证
近几十年来,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的规模越做越大,自身对内部风控、法律合规越来越重视,法律风险意识增强。
在实践中,企业一旦被刑事处罚,不仅会被责令缴纳罚款,损失现有资金,还会对企业的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丧失未来的商业机会,这是企业无法承受之痛,甚至还会导致企业周转失灵宣告破产。
本文探讨的,就是如何将刑事诉讼风险止于萌芽,即在刑事诉讼中对单位犯罪暂缓起诉。
一、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
(一)含义
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涉及单位犯罪的,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提起公诉,根据单位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是否起诉。
目前,我国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本文所述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其性质有相似之处。
具体来说,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指的是:单位犯罪后,涉案单位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出具合规计划书,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合规计划书后,设置考验期,企业在考验期内进行合规整改,考验期结束,根据合规报告决定是否起诉[i]。
另,本文所指“单位”,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指单位一致。
(二)我国现状
我国现行刑法要求,仅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才具有犯罪主体的身份资格,并且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在单位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时,既对单位处以罚金,也对单位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进行处罚。目前刑法中并未提及单位涉及犯罪后暂缓起诉相关观点。
2020年以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两地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试点工作,两地试点工作与本文所指单位暂缓起诉制度的内核高度一致。
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发布了《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独立监控人应就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犯罪嫌疑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协助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并针对其履职情况、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监控报告,作为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通过规定可知,企业是否有刑事合规计划,该计划履行情况,都是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该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
2020年9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办理流程(试行)》(岱检发办字[2020]27号),根据该文件,涉嫌犯罪的企业存在整改意愿的,由检察机关指导企业出具合规方案并选定合规监督员派驻企业,合规监督员需持续指导监督整改进度并定期报告检察官;整改期满,对合规整改报告进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根据听证会情况汇总各方意见后,视情形从宽处理,包括在律师见证下与涉案企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不捕不诉、缓刑建议或减免罚金建议等。
二、建立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原因
(一)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需求
1、从宏观层面来看——六稳六保精神
2018年以来,党中央提出“六稳”、“六保”概念,强调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至关重要。2020年5月22日,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国务院研究室主任黄守宏指出,今年的各项政策都在围绕“六稳”特别是“六保”展开,“六保”是针对新情况提出的积极的、进取的而不是消极的目标任务。
建立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是对中央六稳六保精神的实践。对单位暂缓起诉,给予了单位喘息的机会,避免造成破产、居民失业等严重后果,是对单位的激励政策,利于单位的发展壮大。
2、从微观层面来看——企业的生存发展需求
(1)企业合规第一案——雀巢公司
在2017年宣判的一起案号为(2017)甘01刑终89号的“侵犯公民信息”案中,时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的郑某、杨某,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推销公司旗下奶粉,授意该公司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员工被告人杨某某等四人通过拉关系、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多家医院的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万余条。最终郑某等8人被一审法院定罪处罚,后郑某等人以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等理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1]。
通过裁判文书,可以得知雀巢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在于,其公司内部有一套完整的企业合规体系,其公司的政策与指示、《雀巢宪章》、《关于与卫生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等,均能证实雀巢公司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卫生部门的规定,对“向母亲发放婴儿配方奶粉免费样品”、“向医务专业人员提供金钱或物质的奖励,以引诱其推销婴儿配方奶粉”等行为严令禁止。
法官还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犯罪为个人行为”,说明法院最终认可了雀巢公司的相关合规措施,因而未对雀巢公司进行处罚。
上述案例被律师界认为是“企业刑事合规抗辩第一案”,对于法律合规行业有重要指引作用,也证明了企业实现进行刑事合规的重要性。
案例中雀巢公司虽未被刑事处罚,但仍然深陷刑事诉讼中长达四年之久。对于任何一家公司,长时间的诉讼既影响外在企业形象,也容易造成企业内部讼累,消耗大量时间、人力、金钱资源,难以展开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员工失业、投资人无法收回成本、企业破产等严重影响,对经济、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企业涉诉,效果最好的就是将诉讼止于萌芽,避免纠纷走到法院审理阶段,从而维护企业正常运转及其形象,保持企业的良好发展势头。
因此,建立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是广大企业的内在需求。
2、个人征信业务商业化——考拉征信
2015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允许8家机构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被视为是中国个人征信体系有望向商业机构开闸的信号,而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拉征信”)位列其中。
2019年11月19日,央视新闻报道[2],考拉征信非法提供查询返照9800余万次,获利3800余万元,江苏淮安警方在其公司服务器中查获被非法获取、存储的公民信息近1亿条,最终考拉征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销售、技术等20余名涉案人员被抓获,案件尚在办理中,试点单位考拉征信名存实亡。
在单位犯罪的处置上,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造成失业问题,也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影响。以考拉征信为例,其具有进行个人征信业务资质,作为试点机构,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企业,它还承载着对经济体制进行探索、创新的任务,它是个人征信体系商业化的“排头兵”,但显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考拉征信目前尚未被指控涉嫌犯罪,但即便如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销售等人员被抓获已然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企业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将面临多重压力,不仅是来自司法机关的处罚,还会面临市场竞争力下滑甚至破产的问题。《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ii]指出,我国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和企业治理方面面临较大的改善空间,未来对企业的合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也是企业的发展需求。
(二)政府监管的补充需求
法律法规是具有滞后性的。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迅猛,互联网具有极强的虚拟性、互动性、广域性和即时性[iii],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相关产业不断冲击着落后的监管制度,按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态势和更新速度,出现的监管漏洞只会越来越多,只靠政府监管无法解决问题。因此,政府必须转变理念并进一步调整监管思维,而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可以作为一种灵活的监管方式,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
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培养企业的合规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往往比政府先知情,如果建立了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企业事前合规行为能够成为案发后的减轻、从轻情节,可以激励企业的转变思维,让企业主动对生产经营进行合规审查,将问题扼杀在摇篮,犯罪预防效果比政府部门事后监管补救更好。
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弥补监管水平不足缺陷。互联网经济时代,很多企业的经营领域专业性较高,政府监管可能存在技术水平不足的缺陷,而企业内部进行合规审查,可以有效避免这一缺陷。
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可以降低监管成本。企业主动制定合规计划,对问题进行合规整改,而政府监管部门仅需对合规整改结果做判断,可以减少人力物力投入。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既强调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性,也要保持市场经济的活力。建立健全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引导企业自身建立合规意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避免一味强调政府监管,充分保持市场经济活力。
三、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构建
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是一种政策激励手段,主张企业主动自行承担刑事责任,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既减轻国家在预防和打击单位犯罪案件的负担,也体现企业的担当。
(一)前提条件
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应设定前提条件,既不能纵容犯罪,也不能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单位若想达到暂缓起诉的目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或事前有合规预防措施
(1)犯罪情节较轻
单位犯罪行为并非是单位内部普遍的现象,只是存在于某个生产经营环节,不存在整个单位大面积的进行犯罪活动,甚至是为犯罪设立单位。
单位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后果已经得到控制并挽回损失。
(2)事前有合规预防措施
单位犯罪的情节严重重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在案发前,单位内部存在合规预防措施。例如对员工进行了合规培训,或在生产经营前对项目做过风险评估、尽职调查,或内部设有监查审计部门,已对犯罪行为内部处置等。
2、无同类劣迹、处罚前科
单位此次涉嫌犯罪之前,未曾因同类不当行为导致民事纠纷败诉或者类似犯罪行为的劣迹较少,更不能因同类不当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3、配合调查,认罪认罚
涉案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甚至是及时自愿披露了不法行为。
除此之外,涉案单位对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积极弥补修复,赔偿被害方损失,并愿意承担罚金。
(二)合规计划书——达成暂缓起诉协议
单位暂缓起诉制度的重点是合规整改,要想获得暂缓起诉的结果,一份合适的合规计划书是必不可少的。
1、单位
在审查起诉阶段,涉案单位表明认罪态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主动或者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针对本单位的经营范围、犯罪情节、犯罪结果,在专业人法律人士的帮助下,出具一份合规计划书。
2、检察机关
当单位满足暂缓起诉条件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对单位制定合规计划书提出建议。
单位提交合规计划书后,承办检察官对单位提交的合规计划书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作暂缓起诉决定,准许单位在设定的考验期内进行合规整改,并指定合规监督员对单位进行整改监督,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整改进程。
审核不合格的,对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建议,督促单位在期限内再次提交符合要求的合规计划书;未在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合规计划书的,不再适用暂缓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对涉案单位的合规计划书审核通过后,做出暂缓起诉决定,指派合规监督员监督涉案单位进行整改工作,对整改工作设定考验期。
3、合规监督员
先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申报,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司法局或者检察机关审核,最终从符合条件的机构中产生合规监督员,并建立合规监督员库。
合规监督员需要从专业人士中选出。合规监督员必须为法律人士,熟悉法律法规,足以担负起合规监督的职责;除此之外,可以根据涉案单位的经营领域不同,适当的从行业内选任有水平的人担任合规监督员。
合规监督员受检察机关的指派,代为履行监督责任。合规监督员由检察机关指定,对检察机关负责。合规监督员的费用由国家拨款,以保证其客观的履行监督工作。
(三)暂缓起诉的考察
1、企业合规整改
考察期开始后,企业严格执行合规计划书的整改措施,设立专班合规整改组及负责人,落实合规整改事项;设立合规监督办公室,由合规监督员进驻行使监督职责。
2、合规监督员监督
合规监督员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出具合规整改报告。
考验期开始,检察机关将审核通过的合规计划书交由合规监督员,合规监督员根据合规计划书,分阶段做出合规进展报告,反应不同阶段涉案单位的整改情况。
考验期临近尾声,合规监督员出具合规报告,对考验期内,涉案单位的合规整改情况作出说明,以供检察机关参考。
3、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应分为进展报告与总报告。
在考验期内的不同阶段,合规监督员对涉案单位的整改情况作阶段性的进展报告,向承办检察官提交,承办检察官根据阶段进展情况,认为涉案单位存在整改不作为的,可以警告涉案单位,涉案单位经警告未改正的,可以作出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对涉案单位提起公诉。
考验期结束,合规监督员应向检察机关提交总报告。总报告应全面具体,应对重要事项做必要说明,还需根据涉案单位的性质不同有针对的补充说明,其中,重要事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结果、整改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四)听证会
收到合规报告后,针对合规监督员的建议,由承办检察官组织开展听证会,提出起诉意见,并对听证会作会议记录。参与听证会的应当仅包括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被害人三方,涉案单位代表、合规监督员应当列席听证会,接受质询与发问,分别对整改事项、合规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因故不能进行听证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告知其听证会所形成的意见,并听取未能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意见,制作笔录附卷。
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媒体记者对听证会进行监督,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参会三方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表决,形成听证决议。检察机关如实记录决议内容,并根据听证决议做出是否起诉决定。
(五)处理结果
听证决议同意对单位不起诉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单位合规不起诉决定,但并不意味着不再追究单位责任,只是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将单位合规不起诉决定移送至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不法行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听证决议决定对单位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恢复公诉进程,重新提起公诉。
(六)注意事项
在办理单位犯罪暂缓起诉案件中,应当注意单位和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的区分。首先,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单位这一主体,重点是对单位所犯的犯罪行为暂缓起诉;其次,中央对民企“六稳六保”的政策目的是保护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而非放任犯罪。
在现有刑法中,单位与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均需对犯罪行为负责,但单位负有的责任是存在管理缺陷,导致了单位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犯罪活动。对单位的暂缓起诉不意味着对成员的优待,单位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是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与单位的管理缺陷责任分开评价,避免单位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借单位的外衣,利用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逃脱法律的惩罚[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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