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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公司的钱犯罪,拿公司的游戏装备总可以吧? ——网络公司怎么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

发布时间:2020-12-01 18:47:25 浏览:864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正式向社会发布了电子竞技运营师、电子竞技员等13个新职业信息。电子竞技从“不上进”变成一个新行业。


游戏公司雨后春笋般不断冒出,从《阴阳师》到《和平精英》,从《贪玩蓝月》到《热血传奇》,对这些霸占着网络弹窗的热门游戏来说,想要长远的发展下去,公平有序的游戏环境是不可或缺的。


小王在一家网游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对服务器、游戏软件进行维护和游戏环境内容的更新等。小王利用可以接触游戏服务器的条件,与小金、小明一合计,私自量产 “游戏武器、装备”,由小金、小明代为转卖,不到一年,三人竟然赚了二百多万。


这样一来,小王工作的网游公司傻了。这仨人赚的钱合法吗?


你说他不合法吧,但这“游戏武器、装备”不过是网络虚拟世界的东西,玩家在游戏获得这些“游戏武器、装备”并不花钱。而且,这些“游戏武器、装备”,还是这仨人自己做出来的,到底不合法在哪里,讲不清楚。
你说他合法吧,那公司可就干不下去了。全体员工都像他们一样自己“加戏”,公司不得关门?



一、虚拟财产也是财产,受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及“装备”是计算机软件运行后生成的结果,虽然看似虚拟,但在虚拟环境中可以被人占有、使用等。
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了花费时间外,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如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费等。
同时,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可以交易,因此虚财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
游戏公司对游戏“武器”及“装备”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小王非法侵占的游戏“武器”及“装备”属于游戏公司所有。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在有的网络游戏中,游戏公司没有直接以销售“游戏武器、装备”获利。但,这是因为,吸引玩家持续参与网络游戏,远比直接销售“游戏武器、装备”,更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武器、装备”看似不花钱,但游戏公司一定会通过“点卡”或是“游戏道具”等其它方式,实现盈利。这只是网游公司与其它实体经济变现方式的不同而己。


但,羊毛终归是要出在羊身上。这些盈利模式的不同,不能否定“游戏武器、装备”的财产属性。


因而游戏公司合法拥有的这些游戏武器、装备,是其独家经营该网络游戏,并能持继获得经济收益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游戏武器、装备被盗卖,公司的财产权益必然会受到侵害,这些游戏武器、装备因具备了可以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性质,与传统财产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可以视为公司独有的虚拟财产,应当予以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二、私自售卖游戏道具,

    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小王作为游戏公司职员,负有维护服务器、游戏软件,更新游戏环境内容等职责,他拥有的数据修改权是因为工作职责赋予的。小王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修改数据生成网络虚拟财物并出售给其他玩家,获利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小金、小明虽非游戏公司工作人员,但与小王合谋,共同利用小王的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三人属共同犯罪,三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真实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8集[第461号]


2005年9月2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私自对公司计算机数据进行了增加、修改,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2005年9月6日晚,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民警找到盛大公司游戏项目管理中心运维部副经理王一辉,7日凌晨,王一辉交代了其伙同金某、汤某非法生成、销售游戏武器装备的经过。后经法院审判,王一辉因犯职务侵占罪获刑五年。



三、结语


网络公司与一般公司不同,拥有大量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实质是依附于计算机软件的电子数据,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被广大网民接受、认可,法律也逐步将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01

事前提前预防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合规机制,对重点岗位、重点职务,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从合规流程上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

同时,还需建立内部培训机制,对员工开展合规培训,避免个别职员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公司重大损失。



02

通过诉讼或刑事控告和举报等方式,

尽早止损



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修改数据生成网络虚拟财物出售,往往对网络公司的相关业务产生巨大不利影响,对获利较大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司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早制止职员的不法损害行为,减少公司损失。

2011年之前的,立案标准为五千元以上,2016年4月18日以后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



03

事后追偿损失



参考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员工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的犯罪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可以向员工主张赔偿,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便挽回损失。


标签: 游戏装备 网络游戏 职务侵占 分类: 专题辩护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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