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2-01 17:38:02 浏览:1003
前言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手段,是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权利。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大量涉及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还有部分案件被法院认定为以虚假诉讼为手段实施的其它犯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
根据我们团队制作的《2019年涉虚假诉讼类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这些涉及虚假诉讼案的涉案人员中,甚至还包括有法律专业人员。
这一情况,从近年来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件中,也可得到印证。
如:2019年最终由检察机关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林小青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在最初指控时,认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林小青律师,参与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其受指控的行为方式即为“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而近段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安徽合肥“吕先三案”,同样因牵扯“套路贷”案件,被检方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也是“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该案日前被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为此,我们根据本团队制作的《2019年涉虚假诉讼类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专门对法律专业人员涉及的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并试图从中提炼出相关风险点及案件内在规律,以供相关法律人士对此类刑事法律风险予以防范。
说明
我们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中登裁的2019年虚假诉讼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案例采集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
为了在大量数据中更好的检索出有效案例,检索条件设置为:一级案由“刑事案由”,二级案由 “虚假诉讼罪”,裁判年份“2019”,法院地域“全国”。
在该前提下,共搜集到511份裁判文书。通过梳理,剔除中国裁判文书网重复上传、执行裁定、内容不符、撤回自诉、发回重审、不予受理、减刑假释赦免裁定的裁判文书,梳理出414例案件,并从该414例案件中,进一步梳理出涉及法律专业人员的案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案件审理程序、裁判文书公开程度与时间等原因,统计样本数量与现实数量可能会有所差异。此外,由于仅对虚假诉讼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因此被裁判机关认定构成其它罪名的案件,不在本次统计之列。
在团队统计的2019年的虚假诉讼罪案件中,涉及法律职业者的案件有10例,共计有11名法律职业者被刑事处罚。
涉案的法律职业者,主要为律师、法律工作者两类人员。
一.
特征分析
(一)
地域特征
统计发现,2019年,有7个省份存在法律职业者因虚假诉讼罪被刑事追责的案件。
其中有3例案件发生于山东省,有2例案件发生于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北省、湖北省、江苏省各有1例。
(二)
行为特征
总体来看,搜集到的这10例案件,宏观来看其核心特点为“虚构或隐瞒案件事实”,具体分析其涉案行为又各有特点。
1
●
无中生有
10例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最多的一类犯罪行为是“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此类案件有6例。
这类案件的基本特征,我们将其总结为“无中生有”。
即:民事诉讼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并不存在。民事诉讼参与人,通过虚构债权、伪造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江苏省的法律工作者易某某为例。某销售商差欠生产商货款,为逃避还款责任,便虚构产品质量问题,并串通他人假冒产品使用方,意图将经销商、生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以达到抵偿其差欠货款之目的。代理人易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接受委托,积极配合、伪造证据,按照委托人指示,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共同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
●
李代桃僵
该类案件,行为人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但基于各种原因,行为人意图将与其民事诉讼无关的第三人,通过“列为共同被告”、“追加第三人”等方式拉进诉讼,并使该第三人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
在我们搜集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将无力承担责任的个人债务,转嫁由其它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公司企业承担。
以辽宁孙律师为例,他在民事代理中,发现债务人无力偿债,委托人即使胜诉也无法实现其债权。为使案件胜诉后,能够得到受偿,孙某便将欠款虚构为劳动报酬债务,并将更具有经济能力的第三方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将真实债务人和第三方企业一并起诉,以达到由企业对原告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目的。
3
●
隐瞒真相
在我们统计的案件中,还有一种情形是,隐瞒债务已被清偿的事实,向法院重复起诉。该类案件有2例。
以山东的法律工作者张某为例,该案判决书认定:
张某为收取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在明知委托人石某已经收到全部工程款、收条已经撕毁等情况下,仍然作为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参加诉讼,指示石某隐瞒事实,向法庭作虚假的陈述。
4
●
虚假申报
除了直接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外,还有1例案件是发生在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属于“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情形。
该案判决书认定:辽宁的法律工作者肖某接受委托帮助他人索要借款,为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虚构劳动关系并以追索劳动报酬为名,参与公司破产申报,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
虚假诉讼案由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活动中最常见案由,占比50%。其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是虚假诉讼活动常见案由,各有2例案件,还有1例案件是因产品质量纠纷进行虚假诉讼活动,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职业特征
在所统计的10例案件中,有11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其中有7名是法律工作者,占比64%,有4名是律师,占比36%。
(五)
年龄特征
在11名被告人中,其中30岁以下犯虚假诉讼罪的人数为零。50岁以上的人数为5人,30岁至50岁之间的人数为6人,两个年龄段的人数相差无几。
(六)
辩护方案特征
1
●
无罪辩护多
根据统计,10例案件中,11名被告人均委托有辩护人。其中有5例案件的辩护人采取无罪辩护方案;有1例案件中,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采取无罪辩护方案,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采取罪轻辩护意见;剩余4例案件中,辩护人采取罪轻辩护方案。
2
●
无罪辩护难
从法院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看,10例案件全部被法院认定为构成犯罪。
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的共有6例,其中5例为无罪辩护,1例为罪轻辩护;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的有3例,其辩护方案均为罪轻辩护;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部分采纳的有1例,其被采纳的也为罪轻辩护意见。
由此可见,虚假诉讼案件无罪辩护难度大。
(七)
判决结果特征
10例案件共11名被告人,仅1名被免于刑事处罚,2名被判处缓刑,其余8名均被判处实刑。被监禁的概率较高,以实刑为主。 被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人;
变更罪名入刑的1人,变更后的刑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其余7人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
二
风险防范建议
(一)
规范执业
民商事案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力较大,诉讼的发起、各项程序的启动,双方当事人均有较大的主动权。
但也正是因此,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更应规范执业,切不可滥用诉讼权力。
特别是在制定诉讼方案,行使起诉、追加第三人、申报债权等诉讼权利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尽职履行义务,严格在代理权限内办理案件,严守道德底线,把握处事原则,避免成为当事人虚假诉讼的工具,坚决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不当要求,切不可为了实现诉讼目的而不择手段。
(二)
审慎代理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应对委托人的职业、信用、社会评价等做一定的背景调查与评估,对于社会评价不高、信用较低的当事人,要慎重接受委托。
对于一些涉及特定行业的案件,也应仔细研究、谨慎接受委托。
比如,随着国家对金融犯罪、涉黑恶犯罪、网络犯罪等打击力度的加大,对于涉及特定行业的案件,如:小额贷公司、P2P平台、网贷公司、经营模式不明的网络数据公司等,更要加强风险评估,审慎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必要的时候宁可放弃代理,也不能盲目接受委托。
(三)
防范风险
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通过流程化、团队化的办案模式,进一步规范执业、防范风险。
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尽可能安排两人以上接待。对于当事人介绍的案情,应做好谈话记录,并请当事人签字。
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应对所接收的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接收清单,注明材料来源、提供人,清单下应附有“提交人应保证所提交材料客观真实”之类的提示语,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此外,对于当事人陈述的案情、提交的材料,还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明显存在疑点的证据,要进行必要的核实,不能确定真伪的证据,不要轻易向法院提交。
结语
法律是一门严谨的学科,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更应规范执业,保持严谨、稳健的工作作风,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防范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