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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虚假诉讼罪大数据分析报告 ——法律职业者篇

发布时间:2020-12-01 17:38:02 浏览:1003


前言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手段,是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权利。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大量涉及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还有部分案件被法院认定为以虚假诉讼为手段实施的其它犯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


根据我们团队制作的《2019年涉虚假诉讼类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这些涉及虚假诉讼案的涉案人员中,甚至还包括有法律专业人员。


这一情况,从近年来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件中,也可得到印证。


如:2019年最终由检察机关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林小青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在最初指控时,认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林小青律师,参与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其受指控的行为方式即为“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而近段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安徽合肥“吕先三案”,同样因牵扯“套路贷”案件,被检方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也是“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该案日前被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为此,我们根据本团队制作的《2019年涉虚假诉讼类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专门对法律专业人员涉及的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并试图从中提炼出相关风险点及案件内在规律,以供相关法律人士对此类刑事法律风险予以防范。


说明

我们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中登裁的2019年虚假诉讼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案例采集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


为了在大量数据中更好的检索出有效案例,检索条件设置为:一级案由“刑事案由”,二级案由 “虚假诉讼罪”,裁判年份“2019”,法院地域“全国”。


在该前提下,共搜集到511份裁判文书。通过梳理,剔除中国裁判文书网重复上传、执行裁定、内容不符、撤回自诉、发回重审、不予受理、减刑假释赦免裁定的裁判文书,梳理出414例案件,并从该414例案件中,进一步梳理出涉及法律专业人员的案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案件审理程序、裁判文书公开程度与时间等原因,统计样本数量与现实数量可能会有所差异。此外,由于仅对虚假诉讼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因此被裁判机关认定构成其它罪名的案件,不在本次统计之列。


在团队统计的2019年的虚假诉讼罪案件中,涉及法律职业者的案件有10例,共计有11名法律职业者被刑事处罚。


涉案的法律职业者,主要为律师、法律工作者两类人员。



一.

特征分析

(一)

地域特征

统计发现,2019年,有7个省份存在法律职业者因虚假诉讼罪被刑事追责的案件。


其中有3例案件发生于山东省,有2例案件发生于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北省、湖北省、江苏省各有1例。

(二)

行为特征

总体来看,搜集到的这10例案件,宏观来看其核心特点为“虚构或隐瞒案件事实”,具体分析其涉案行为又各有特点。


1

无中生有

10例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最多的一类犯罪行为是“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此类案件有6例。


这类案件的基本特征,我们将其总结为“无中生有”。


即:民事诉讼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并不存在。民事诉讼参与人,通过虚构债权、伪造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江苏省的法律工作者易某某为例。某销售商差欠生产商货款,为逃避还款责任,便虚构产品质量问题,并串通他人假冒产品使用方,意图将经销商、生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以达到抵偿其差欠货款之目的。代理人易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接受委托,积极配合、伪造证据,按照委托人指示,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共同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李代桃僵

该类案件,行为人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但基于各种原因,行为人意图将与其民事诉讼无关的第三人,通过“列为共同被告”、“追加第三人”等方式拉进诉讼,并使该第三人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


在我们搜集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将无力承担责任的个人债务,转嫁由其它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公司企业承担。


以辽宁孙律师为例,他在民事代理中,发现债务人无力偿债,委托人即使胜诉也无法实现其债权。为使案件胜诉后,能够得到受偿,孙某便将欠款虚构为劳动报酬债务,并将更具有经济能力的第三方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将真实债务人和第三方企业一并起诉,以达到由企业对原告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目的。

3

隐瞒真相

在我们统计的案件中,还有一种情形是,隐瞒债务已被清偿的事实,向法院重复起诉。该类案件有2例。

以山东的法律工作者张某为例,该案判决书认定:

张某为收取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在明知委托人石某已经收到全部工程款、收条已经撕毁等情况下,仍然作为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参加诉讼,指示石某隐瞒事实,向法庭作虚假的陈述。


4

虚假申报

除了直接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外,还有1例案件是发生在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属于“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情形。


该案判决书认定:辽宁的法律工作者肖某接受委托帮助他人索要借款,为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虚构劳动关系并以追索劳动报酬为名,参与公司破产申报,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

虚假诉讼案由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活动中最常见案由,占比50%。其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是虚假诉讼活动常见案由,各有2例案件,还有1例案件是因产品质量纠纷进行虚假诉讼活动,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职业特征

在所统计的10例案件中,有11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其中有7名是法律工作者,占比64%,有4名是律师,占比36%。


(五)

年龄特征

在11名被告人中,其中30岁以下犯虚假诉讼罪的人数为零。50岁以上的人数为5人,30岁至50岁之间的人数为6人,两个年龄段的人数相差无几。


(六)

辩护方案特征

                                 

1

无罪辩护多

根据统计,10例案件中,11名被告人均委托有辩护人。其中有5例案件的辩护人采取无罪辩护方案;有1例案件中,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采取无罪辩护方案,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采取罪轻辩护意见;剩余4例案件中,辩护人采取罪轻辩护方案。


2

无罪辩护难

从法院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看,10例案件全部被法院认定为构成犯罪。


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的共有6例,其中5例为无罪辩护,1例为罪轻辩护;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的有3例,其辩护方案均为罪轻辩护;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部分采纳的有1例,其被采纳的也为罪轻辩护意见。


由此可见,虚假诉讼案件无罪辩护难度大。


(七)

判决结果特征

10例案件共11名被告人,仅1名被免于刑事处罚,2名被判处缓刑,其余8名均被判处实刑。被监禁的概率较高,以实刑为主。 被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人;

变更罪名入刑的1人,变更后的刑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其余7人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


风险防范建议

(一)

规范执业

民商事案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力较大,诉讼的发起、各项程序的启动,双方当事人均有较大的主动权。


但也正是因此,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更应规范执业,切不可滥用诉讼权力。


特别是在制定诉讼方案,行使起诉、追加第三人、申报债权等诉讼权利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尽职履行义务,严格在代理权限内办理案件,严守道德底线,把握处事原则,避免成为当事人虚假诉讼的工具,坚决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不当要求,切不可为了实现诉讼目的而不择手段。


(二)

审慎代理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应对委托人的职业、信用、社会评价等做一定的背景调查与评估,对于社会评价不高、信用较低的当事人,要慎重接受委托。


对于一些涉及特定行业的案件,也应仔细研究、谨慎接受委托。


比如,随着国家对金融犯罪、涉黑恶犯罪、网络犯罪等打击力度的加大,对于涉及特定行业的案件,如:小额贷公司、P2P平台、网贷公司、经营模式不明的网络数据公司等,更要加强风险评估,审慎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必要的时候宁可放弃代理,也不能盲目接受委托。


(三)

防范风险

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通过流程化、团队化的办案模式,进一步规范执业、防范风险。


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尽可能安排两人以上接待。对于当事人介绍的案情,应做好谈话记录,并请当事人签字。


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应对所接收的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接收清单,注明材料来源、提供人,清单下应附有“提交人应保证所提交材料客观真实”之类的提示语,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此外,对于当事人陈述的案情、提交的材料,还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明显存在疑点的证据,要进行必要的核实,不能确定真伪的证据,不要轻易向法院提交。


结语

法律是一门严谨的学科,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更应规范执业,保持严谨、稳健的工作作风,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防范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标签: 虚假诉讼 律师犯罪 规范执业 分类: 刑辩观察 刑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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