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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45:58 浏览:486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例如,正当防卫行为,客观上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其行为表面上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不仅不成立犯罪,而且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从客观上看,排除犯罪的事由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说“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是就一般意义而言,而不是犯罪的危害结果,相反是刑法允许造成的结果;说“行为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是从纯客观角度比较而言,而不是确实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相反是刑法允许实施的行为。
从主观上看,排除犯罪的事由,在日常生活意义上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但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过失。相反,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侵害或者威胁。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罪过,不能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过失。
二、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类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可以从理论上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超法规)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但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等。研究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具体种类,不仅要说明这些行为本身在具备一定条件下不成立犯罪,还要特别注意研究排除犯罪的事由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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