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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律师咨询_最新伪造货币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13 02:04:50 浏览:485

伪造货币罪律师咨询_最新伪造货币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经常会在银行ATM机上看到,谨防假币,或注意钱币上的号码,假币影响了市场经济流通,其单张面值数额不一,严重扰乱了我国经济秩序。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伪造货币罪死刑罪名被取消。本站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最新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供读者参考。

 

伪造货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此条,应‘严格依照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看是否能构成伪造货币的犯罪集团,只有构成犯罪集团时,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构成集团犯罪,仅是一般性的纠合、聚集数人的共同犯罪,对于起指挥、组织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处罚原则处理,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亦不能直接适用这一项,而应依其他项进行严厉处罚。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解释》第4条第4款的规定,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参照《解释》,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第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第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等等。

 

伪造货币罪构成要件               伪造货币罪司法解释

 

伪造货币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依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回.ZI 法[2001〕8号)

 

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关于假币犯罪。假币犯罪的认定。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 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律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据定罪处罚。

 

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 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3) 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 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重情节] 

 

一、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 十三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 法发[1996]5号)

 

三、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货币是国际的经济职能的体现,用以管理经济流通。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伪造货币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和变化,我们会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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