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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13 02:01:42 浏览:296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律师咨询

 

清代以前的文化遗址及墓葬均称为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直接进行盗挖的行为,可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本站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提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最新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供读者参考。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立案标准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 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构成要件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司法解释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般是指十九世纪中叶以前的城垣的残迹,埋没的古代建筑的废墟,古代的地上地下建筑如寺庙、宫殿、雕塑等和坟墓及其附属的建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莽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前辈留给后人重要的精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考古工作有极大的帮助,文物自古以来各朝各代都将其视为国之瑰宝,珍贵文物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应予以保护。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提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和变化,我们会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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