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4:56 浏览:455
刑法条文释义_第十九条【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量刑】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_一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是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行为人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因此,对他们的处罚要轻于正常人。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上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理这类人犯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