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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解释

发布时间:2024-09-14 06:25:34 浏览:67

本条是对非法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个人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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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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