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9-13 06:25:43 浏览:120
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主观上无故意
案例: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在未完成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号: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浦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虽然在未完成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实施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且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案例: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从事一般辅助性工作,未直接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获得非法收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号: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张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吕某某受雇于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其受公司领导木某某依职权指派,驻在十堰乙钢铁有限公司,收集用于开票的废钢入库单、磅单、合同等,传回甲公司,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而在该行为中,吕某某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只是从事一般辅助性工作,未直接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获得工资报酬之外的非法收入,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