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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案例,虚构名目骗取扶贫资金

发布时间:2024-09-09 06:25:45 浏览:101

王某诈骗案例,虚构名目骗取扶贫资金

案例:王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江西省政府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国定省定连片贫困区妇女脱贫创业致富,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主要负责人为女性或女性就业比例超过50%的,至少能解决50名女性就业的企业,设立支持妇女创业致富子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扶贫资金支持。省妇联、省财政厅制定了《2012年妇女儿童民生项目支持妇女创业致富子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2012年8月,王某使用已注销企业的作废证件,采取伪造工资表、劳动合同等手段,虚构妻子李某为某工厂负责人等事实,向吉安市吉州区妇联申报项目,骗得扶贫资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十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诈骗的国家专项资金具有扶贫性质,且未退赃分文,酌情从重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十万元,上缴国库。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江西高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将我省办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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