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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24-09-06 06:25:43 浏览:111

刑法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

特殊身份,是指 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 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亲属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等。

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实际关系所形成的的身份,如亲属关系;

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的身份,如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还可能是同时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一方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铁路职工、医务人员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等;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投标人、公司发起人等;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严重性病患者;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等。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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