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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6:25:44 浏览:151
危险驾驶罪各类危险驾驶案件关键证据审查分析
根据危险驾驶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醉酒驾驶型、客运违规型、危化品违规运输型四大类型。
(一)追逐竞驶型案件,是指被告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道路监控视频、车辆速度鉴定、证人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追逐竞驶行为。该类型案件在查证时包括的基本证据是:(1)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
(2)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
(3)目击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五)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被查获的车辆上有同行人员的,还应当及时固定证人证言。
(二)醉酒驾驶型案件,是指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通过酒精测试结果能直接证明醉酒驾驶行为。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
(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
(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3)被查获的车辆上有同行人员的,还应当及时固定证人证言。
被告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强制对被告人进行酒精测试的,还应当注意包括行政强制凭证。如果涉事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可采集被害人陈述,对事故情况及醉酒驾驶情况进行说明。
当出现饮酒后临时移动车辆的情形时,还应注意围绕车辆移动的地点、线路、轨迹等事实包括证据,证明上述事项的基本证据为车辆行驶线路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及其他视频资料等。
(三)客运违规型案件,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需要查明机动车的校车、客车性质,以及判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问题。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
(1)证明该车辆为从事校车业务的证据:校车运营合同、雇佣合同、校车运营结算单等;证明车辆为从事旅客运输的证据:客运合同、客运结算单、营收日报表、道路运输证、运输费用结算凭证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超载、超速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3)道路监控视频、车内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
(4)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四)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型案件,是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具有行政违法性。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
(1)理化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目录;
(2)危险品称重记录;
(3)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其中,危险品的理化检验报告及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品称重记录对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地包括。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危险化学品泄露的,还应当注意包括环境监测报告书等证据,以便证明危险化学品泄露对环境所造成的后果。
危险驾驶罪证据的综合分析
危险驾驶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是:
1、关于作案人员。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人员辨认笔录与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遗留物等物证和痕迹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行驶路线图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尤其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包庇的情况。
3、关于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证明危险驾驶车辆安全状况的相关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4、关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结论。应当审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结论是否相符或存在合理差异,如果两者差异过大且被告人提出合理原因的,应当重新鉴定。
危险驾驶案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包括:
1、关于被告人的确定。对于缺乏监控录像或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危险驾驶人员,但被告人供述的情况,应考察被告人关于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特征、案发地点、危险驾驶前后运行轨迹、途经事发地原因、发生碰撞详细经过、危害后果、案发当时天气情况等供述的合理性,并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痕迹鉴定意见、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比对。对于缺乏监控录像或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危险驾驶人员,被告人亦不供述的情况,应从勘验检查笔录、交通工具权属证明、证人证言、痕迹鉴定、DNA鉴定、手机轨迹鉴定意见等各方面证据考察并确定被告人是否危险驾驶。
2、关于主观状态的确定。应当审查被告人关于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动机及其与危险驾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查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及案发时对车速、车况、交通状况及红绿灯状况的司法鉴定以及压痕、轮胎痕迹等鉴定意见、视频、执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比对。
审查危险驾驶案件时,对被告人的以下辩解应当进行查证,并予以合理排除:
1、驾驶员否认曾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调取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等,并包括案发抓获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告人辩解其饮酒的时间为案发前一天,即出现被告人饮“隔夜酒”构成醉驾的情形时,应注意围绕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前一天饮酒的数量、饮酒与开车的时间间隔等事实包括证据,证明上述事项的基本证据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危险驾驶罪案例分析
(案件摘自裁判文书网,张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刑提字第7号)
简要案情:2014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川E92622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泸州南入口驶入高速公路,往牛滩方向行驶。同月11日0时3分许,其驾车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隆纳段1956公里加240米路段时,车辆撞上公路左侧(即高速公路中间)护栏,造成张某甲自身受轻微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接群众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将涉嫌酒后驾车的张某甲送至医院抽血备验。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隆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张某甲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系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积极赔偿路产和车辆损失,真诚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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