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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发布时间:2024-09-03 06:25:44 浏览:13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廖某利用其丈夫汪某曾担任某国企总经理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收受某甲、某乙和某丙好处费,为三人经营的公司,提供便利。汪某曾为某国企总经理兼任党组书记,现已退休。

廖某先是以其汪某妻子的身份直接给其丈夫曾经的下属打电话,要求其采购供应商某甲所经营公司的生产材料,用于国企日常生产使用。干预某国企办公楼的建造,让某乙的建筑公司承包建造该办公楼。让某丙高价承揽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在2008-2012年四年间,某甲、某乙和某丙共向廖某赠送人民币120万元,为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廖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廖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已退休的汪某曾在国企任职的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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