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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3 06:25:43 浏览:90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信用卡诈骗罪
小廖因为刚刚参加工作,每个月入不敷出。为了购买自己想要的奢侈品其办理了三张信用卡供其使用,每个月到了还款期,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来还款。
时间久了,雪球越滚越大,导致信用卡逾期还款的数额越来越多。经过银行两次催款,但是小廖收入有限无法还款,过了四个月,小廖接到警察的电话要求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小廖欠信用卡资金已达20万元,无力偿还,小廖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信用卡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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