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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1 06:25:43 浏览:110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量刑标准
案例:廖某从服装学院毕业后,应聘到某甲服装公司上班,在市场部负责营销工作。某甲服装公司有自己的研发部门,经过两年研究,研制出一批可以使铜某丝固色的染料及独有的染色方法。某甲服装公司委托某乙化工公司生产研发的染料,机器经过几次调试,终于达到了固色的配比。廖某在市场部,因为工作需要经常会到研发部咨询一些关于服装方面的知识,布料的生产工艺、染料的配比以及加工方法等。在此期间,廖某掌握了这种铜某丝面料的染色工艺。
2年后合同期满,廖某与某甲服装公司不再续约。签定完保密协议,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廖某用其父母的名义注册公司,自己为实际控制人,租了厂房,并到某乙化工公司购买与某甲服装公司同种类染料。廖某到某丙工厂订购了相同材质的铜某丝布料,某丙工厂是某甲服装公司长期合作的委托商。布料和染料到货后,廖某按照在某甲服装公司获取的配方和工艺流程,进行布料染色,,并按自己在某甲公司市场部做销售时存有的客户信息,低价卖给客户,造成某甲服装公司经济损失123万元。
某甲服装公司知晓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廖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廖某涉嫌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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