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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1 06:25:42 浏览:133
杨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例,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前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案情】
某某旗交通运输局根据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经请示旗政府并经某某市政府批准,进行了相关的立项报批工作,决定修建110国道与208国道连接线(运通路段)。但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杨某某通知工程中标单位“某某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开始施工建设。
该工程在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某某村占用林地和退耕还林地面积共计169.08亩,完全改变了林地用途。该工程施工中标单位某某公司在施工时仅凭与发包方某某局的约定就开始施工,未查验相关手续,客观上占用了林地,并永久性地改变了林地的用途。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代表某某某某局电话通知施工承包单位开工的行为,虽然是造成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一个环节,但该运通段公路是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项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只是履行工作职责不够严谨,本人无任何谋取私利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
客观要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而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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