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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检刑诉[2022]2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9-01 06:25:40 浏览:86

案件概述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刑诉[20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维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龙江县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其妹夫系哈尔滨市电业局副局长,可以为被害人郝某办理哈尔滨市电业局社保的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郝某办理社保钱款共计人民币47000元,骗取的钱款用于花销。2018年因张某迟迟未给郝某办理社保,郝某要求张某返款,

张某为郝某出具五万元的欠据,并约定利息。2020年至2021年期间张某通过微信陆续向郝某转账用于归还本金人民币36017元。案发后,张某于2022年4月13日以现金的形式分两次返还郝某本金人民币11000元、利息人民币21500元。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8月11日经XX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侦破经过、欠据、张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郝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谅解书、扣押及返还清单、收条;证人曲某、韩某、高某、张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经XX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张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郝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害人家属意见及调查评估意见,故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佳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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