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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06:25:45 浏览:111
林某某涉嫌医疗事故案例,无犯罪事实
案例:林某某涉嫌医疗事故案
(自井检公诉刑不诉〔2019〕55号)
【案情】2017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孕妇张某甲在某市**栋**单元附**号家中突然昏迷不醒,其家属立即拨打120求救。接诊后,某市**医院接急诊科医生潘某某带领护士、护工赶到现场,经查发现病人病情危重,遂将病人转往自贡市**医院抢救,途中病人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后,心跳、呼吸恢复但是病情十分危重。
病人到达**医院急症科后,由急症科医生进行急救,随后产科值班医生龙某某及彩超室医生也到达现场。龙某某检查病人后发现该病人情况危急,胎儿胎心音微弱,立即报告上二线班的妇产科主任林某某。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接到报告后,于2017年9月15日凌晨5时许到达急诊科参与抢救。在抢救过程以急诊科医生张某乙为主,妇产科林某某进行协助。林某某诊断后认为确诊羊水栓塞的依据不充分,急症科医生认同林某某的诊断意见,继续以肺复苏抢救为主。
林某某及张某乙医生向家属建议立即行剖宫产术,家属拒绝剖宫产建议。期间林某某将病人情况报告自贡市产急办并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到场会诊。产急办要求明确诊断后方可安排医生会诊。在此过程中,病人再次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胸外心脏按压,心跳恢复,无自主呼吸,胎儿死亡。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当天上午看门诊为由,安排产科医生龙某某协助急诊科抢救并等待产急办相关专家后,于早上6时许离开医院。自贡市产急办相关专家于当日早上8时许到达某市**医院后,林某某亦到达现场,经专家会诊认为该患者病情危重,应当立即行剖宫产手术。
经病人家属同意由林某某主刀准备行剖宫产术。手术过程中发现病人宫口开全,遂采用胎吸助产从阴道分娩一死婴。术后病人转入ICU继续抢救。患者张某甲于当日17时23分抢救无效死亡。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抢救张某甲过程中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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