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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06:25:36 浏览:70
兵役登记需要去武装部盖章。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主管本行政区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或经县(市、区)和市地兵役机关确定的机构,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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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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