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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5 06:25:42 浏览:142
犯罪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治理现代化是党和国家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变迁的需求而提出和践行的时代命题。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因急剧社会变迁引发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事务,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着力于政治安全与制度安全,更关注着眼于人民幸福感、安全感与获得感的提升;犯罪问题关乎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犯罪治理的成效检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因而犯罪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一、犯罪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新时期市场力量、社会主体发展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犯罪治理的基本逻辑是党和政府、社会与市场等多元主体针对犯罪问题的协同反应。当前推行的枫桥经验意义在于巩固基层社会自治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犯罪预防的中国特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则凸现了国家改善基层政治生态、消除犯罪土壤的中国路径;助推大数据技术在犯罪防控中的应用则是企业主体参与犯罪治理的时代使命。犯罪问题是社会运行过程中各种矛盾的呈现,这种矛盾的纾解必然需要社会治理的创新与拓展;犯罪治理现代化因而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因应于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进程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走向,现阶段推进犯罪治理现代化进程需要坚持三个基本路向。
二、犯罪治理的科学化
科学化需要理性认知犯罪现象的生成规律。犯罪现象是社会有机体新陈代谢的必要机制,其阶段性的存在具有必然性;犯罪问题的呈现状态是社会结构矛盾在运行过程中的反应,犯罪现象的存在与社会矛盾的深度和广度成正比。不同时期的社会结构常会引发犯罪结构的关联反应;不同类型的犯罪现象具有不同的生成规律与表现特点。例如,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与基层社会治理难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的变迁密切关联;网络诈骗犯罪的频发与信息化、网络化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密不可分。理性认知社会运行过程中伴生的犯罪问题需要秉持科学的犯罪观念。
科学化需要以科学理论指导应对现实犯罪。犯罪治理对策的有效性取决于对犯罪问题的科学观察;科学观察不仅要求我们对整体犯罪现象之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以便制定合理的刑事政策;而且要求我们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发生特点与危害进行科学评估,以便确定犯罪治理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投入;科学观察还要求我们定期对不同地域的犯罪治理成效进行理性分析,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治理方案与策略。提升犯罪治理对策的有效性要求我们的治理行动必须坚持科学精神:在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科学理论的指导至关重要,犯罪防控政策的制定与运行需要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支撑与指导;科学技术的应用不仅是应对新型智能化犯罪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犯罪治理成效的可靠路径。
三、犯罪治理的法治化
法治化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保障。在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进程中,法治化既要求国家关于犯罪问题的立法科学,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刑事法律规范;而且要求国家对犯罪治理主体的权力行使合理规制,确保法治原则成为犯罪治理主体行为选择的基本遵循,切实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有效促进新时代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法治化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在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进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善于运用法治精神审视犯罪治理,运用法治思维谋划犯罪治理、运用法治方式破解犯罪难题,将法治化作为犯罪治理绩效的评价标准。犯罪治理现代化不仅要求我们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实体正义与正义程序的统一,还要求我们能够及时有效回应社会民生关切,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与安全感的突出犯罪问题,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确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理权威。
四、犯罪治理的协同化
协同化要求国家、社会与市场力量确立协同合作理念。现阶段犯罪形势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要求国家、社会与市场力量等多元主体协同合作应对犯罪。新时期国家强制力量不断增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网络日臻完善,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制是国家强制力量有效应对犯罪问题的根本保证;社会组织与志愿者群体在客观上有能力在主观上有意愿来推进犯罪预防,充分动员以枫桥群众为代表的基层社会力量是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依托;以高科技公司为代表的市场力量已成为犯罪预警与犯罪打击的重要主体,合理规制以确保市场力量的有序参与是提升犯罪治理绩效的必要补充。
协同化要求国家、社会与市场力量形成良性的协同合作机制。犯罪治理绩效的提升既需要有科学化的思路和法治化的保障,更需要犯罪治理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的形成需要国家、社会与市场力量在犯罪立法、犯罪预防和犯罪惩治等环节形成良性的合作机制;协同治理局面的形成不仅要求党和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内部建立高效协同的信息反馈机制,还要充分利用治理主体同新技术的结合,建立国家、社会与市场力量之间关于刑事政策制定的有效沟通机制和良好的犯罪信息交流机制;通过建立一种信任、互惠和规范的协同合作网络,增强合作应对犯罪的能力,方能切实提升新时期的犯罪治理绩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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