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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敲诈勒索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4 06:25:43 浏览:113

何某敲诈勒索罪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以来,何某洋纠集李某盛、林某强、郑某彬、杨某东,使用笔记本电脑、手机、录屏软件、女子裸聊录像等作案工具,通过陌陌等社交软件冒充年轻貌美女性,引诱被害人添加其QQ后进行裸聊。

在裸聊过程中,他们发送木马软件给被害人以窃取其手机中的通讯录,并录制被害人视频。之后以向通讯录人员公布裸聊视频等手段要挟被害人,欲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

何某洋等人以厦门市湖里区一房屋为据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揭发他人隐私相要挟,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何某洋为首要分子,其他4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利用信息网络,在短时间内持续、密集作案,多次向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索取钱财。

据查获的电子数据表明,潜在的被害对象至少86人,被害人遍及全国多个省份。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洋等5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要挟他人,欲索取钱款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何某洋等5人在实施本案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何某洋等5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其等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何某洋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但因何某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洋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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