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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运输毒品与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案数罪并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3 06:25:42 浏览:108

走私运输毒品与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案数罪并罚案例

案例:余某四、余某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

((2015)保中刑初字第343号)

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四、余某富于2015年7月初,共谋从缅甸联邦共和国偷运罂粟壳、罂粟籽进入中国云南腾冲并伺机贩卖。2015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某富驾驶挂有缅甸联邦共和国车牌为YGN7H-4317的白色丰田右舵轿车在前探路,被告人余某四驾驶装运有罂粟壳及罂粟籽的云M×××××东风福瑞卡货车在后运输(未悬挂车牌)。

被告人余某四驾驶货车经中缅友谊碑附近黑泥塘岔路沿腾密公路从猴桥镇蔡家寨非法出入境通道将罂粟壳及罂粟籽走私入境至中国并绕过猴桥边境口岸联检楼,当日2时30分许,途经腾密公路××路段时遇海关缉私民警设卡查缉,被告人余某四弃车逃离现场。当日2时40分,在后押车的被告人余某富驾驶轿车经过查缉点,经检查后将轿车停放在猴桥镇猴桥街。同日7时50分许,干警在猴桥镇下街“元和温泉”岔路将被告人余某四抓获。2015年8月18日,干警在腾冲市中和镇街子将逃匿的被告人余某富抓获。后从被告人余某四驾驶的货车货厢内查获77袋罂粟壳净重1180千克,查获的半袋罂粟籽净重20千克,经鉴定,罂粟壳中均含有吗啡成分,罂粟籽未灭活,发芽率为32.7%。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四、余某富走私、运输毒品罂粟壳1180千克、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20千克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及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富的辩护人关于查获的罂粟壳、罂粟籽属不同种类的毒品,不应数罪并罚的辩护意见,错误地将罂粟籽这一毒品原植物种子混淆为毒品,故该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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