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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概念及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24-08-22 06:25:44 浏览:119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概念及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第339条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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