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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06:25:40 浏览:122
帮信罪是什么罪名?其全称是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什么情况下是明知?
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而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明知,例如,嫌疑人本人的供述、还有书证等证据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对行为客体具有明知。因此,“知道”的认定相对是较为简单的。看以下几个案例更能理解什么是帮信罪。
案例一
陈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案【(2020)沪02刑终1125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3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接受其母亲的安排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赃款并收取固定的好处费的犯罪事实均有过明确供述,现否认其主观明知,又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案例二
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闽04刑终221号】
法院认为,曹某某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为罗某1、邱某某等人制作的APP里有比特币、黄金、美元、日元等汇率,可以通过后台控制涨跌,其知道该APP软件是用于诈骗的,且网站的名称可以通过后台随时更改,并为制作的APP软件进行日常维护。可以证实曹**敏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制作用于诈骗的软件并帮助维护。
案例三
赵某某、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豫0502刑初314号】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供述知道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获利,一共办理了7个对公账户,并唆使王某办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赵某某告诉其对公账户有人使用可以提成;并有其出售的账户被网络犯罪转账使用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主观明知,并积极实施,企图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
案例四
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豫0191刑初1489号】
法院认为,郭某某为牟取1000元利益,将自己办理的两套银行卡出售给明知当地做电信诈骗比较多的陌生人小涛,其本人供述亦称当时就知道小涛他们可能用来做违法的事情,郭某某回老家后担心银行卡出问题还去银行查询注销,亦可推定其主观应当知道对出售的银行卡会用于帮助实施犯罪活动。
“应当知道”,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一定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行为人如果否认自己具有此种故意,就必须提出反证。因此“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将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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