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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6:25:42 浏览:126
田某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例
案例: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田某阳、沈某贤在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某废弃采石场附近的山林中非法采挖红豆杉24株、小叶黄杨13株,并将上述树苗临时存放在一栋未完工房屋。同年6月30日,沈某贤、田某阳运输上述树苗返回巴东县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植物。案涉树苗被移送进行专业栽植,并经林业技术人员确定全部处于成活状态。
【裁判结果】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某阳、沈某贤违法擅自采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24株,情节严重,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神农架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永久性示范基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拥有各种动物1060种,各类植物3700多种,是名副其实的“物种基因库”。红豆杉作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是第四纪冰川期遗留下来的濒危珍稀植物,被誉为“植物大熊猫”,具有重要的医药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基于红豆杉的特殊药用价值,非为牟利,认罪认罚,且案涉树苗经过专业移栽后已全部成活,得到了最大限度保护,故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助力神农架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同时,传递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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