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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例,团伙作案

发布时间:2024-08-18 06:25:45 浏览:123

陈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例,团伙作案

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2年8个月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张某、陈某乙经预谋共同出资开办投资公司,并吸收被告人孔某某参与,被告人吴某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以被告人吴某制定的合同为范本,采取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和车辆买卖合同的方式向借款人放贷,收取高额利息,以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偷走抵押车辆、以不支付违约金就卖车相威胁等手段,敲诈被害人违约金、拖车费等财物,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涉案金额共计35300元。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归案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79.8mg/100ml,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陈某乙、孔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所犯二罪应予并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对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他成员根据犯罪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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