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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06:25:43 浏览:129
与人结伙抢劫银行,抢劫罪量刑加重情节
廖某整日游手好闲,10年前因为绑架罪被判入狱后,认识了一些狱友。刑满释放后,在家里无所事事,先是打零工,但报酬有限,没有固定收入。
廖某想着找个挣大钱的机会,于是上网找到了一些关于有抢劫银行桥段的电影,多次翻看。此后,狱友文某曾因盗窃罪被判3年,刑满释放后,与廖某联系。廖某把自己的想法说与文某听,俩人一拍即合,另外又联系了汪某,3人共同筹划如何实施抢劫银行。经过半个月时间的踩点,廖某等3人约好,在某天下午4:50进入到银行内,在银行准备下班前进行收尾工作时,廖某、文某和汪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挟持了一名银行大堂内工作人员,要求柜员马上将当天存入的现金拿出来。后来,公安和特警赶到将其3人制服,廖某、文某和汪某因为涉嫌抢劫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中,廖某等3人共同犯罪,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来经查廖某出狱不到4年,文某出狱刚满1年,其二人属累犯。廖某与人结伙抢劫银行,抢劫罪量刑加重情节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廖某3人抢劫银行,属于抢劫罪中的加重情节。
廖某经过细致周密的计划,踩点数天后,3人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有2人属于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
五、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1.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脏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六、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抢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前罪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节的也应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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