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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06:25:44 浏览:76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8起信用卡诈骗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是无罪辩护网给大家分享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8起信用卡诈骗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供学习和参考。
1、盗用他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人民司法2016.35.004)
【裁判要旨】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3)金刑初字第52号
2、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判断(人民司法2016.35.008)
【裁判要旨】对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从取款人与实际持卡人是否一致出发,认为不一致即构成冒用。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方面进行判断,通过欺骗行为获得实际持卡人授权进而提取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诈骗;未得到真实持卡人的授权,仅仅因为持有信用卡而使得银行误认为具备取款权限的非法取款行为应仍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13号
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罪标准及数额认定(人民司法2015.12.064)
【裁判要旨】如何认识持卡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如何判断持卡人还款期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结合持卡人逾期还款行为及主观因素两个方面考虑持卡人是否构成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应是持卡人着手实行犯罪开始至银行经两次催收的时间区间内,持卡人尚欠信用卡的数额减去复利、手续费和滞纳金的数额。
【案号】一审:(2014)丰刑初字第1021号二审:(2014)二中刑终字第1028号
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地之确定(人民司法2014.08.039)
【裁判要旨】外国籍行为人明知在中国申领的信用卡被冻结,并且在不准备再次进入中国的主观前提下,在国外恶意以持卡签单的方式透支消费,且在再次进入中国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中国,其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样为中国,中国法院据此对该犯罪行为有管辖权。此外,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单位),其所在地即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发卡银行所在地法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有管辖权。
【案号】一审:(2012)二中刑初字第10号二审:(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17号
5、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人民司法2013.12.058)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申领卡人,还可包括实际使用人。如申领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申领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申领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对实际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案号】一审:(2012)静刑初字第242号
6、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人民司法2016.35.011)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7、持卡人部分还款对银行催收效力的影响(人民司法2012.16.008)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3063号二审:(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76号
8、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的数额认定(人民司法2011.20.015)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数额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属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对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可以累计并就轻认定。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如果累计两种数额后导致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必须累计并就轻认定,即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9)宝刑初字第1256号二审:(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132号
以上是全国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平台与您分享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8起信用卡诈骗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如有涉及网络诈骗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或电话联系我们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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