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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股份区别

发布时间:2024-08-16 06:25:40 浏览:78

一、公司股权股份区别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该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股权的概念可以看出,股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东身份是股权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基础;
2、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权;
3、股权的内容包括获得经济利益和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获取经济利益最典型莫过于股东所享有的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对参加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的概括。
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集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而在第五章则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两种不同的称呼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即股份与股权是在不同领域里使用的两个概念,但是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股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无股份自无股权可言,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在含义不同,而非各自适用公司的形式不同。
第一、股份是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所指向的客体,股权则是客体上的权利,股权与股份的关系类似于物权与物的关系;
第二、股份作为民法上物的范畴,仅体现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而股权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权利的总和,则体现更多的法律关系,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甚至包括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
1、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
2、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
3、优先购买权行使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区别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同时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辅以一定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以自由转让为原则,除非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对股权对外转让则有严格的限制: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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