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侵犯名誉权要拘留吗

发布时间:2024-08-13 06:25:36 浏览:79

一、侵犯名誉权要拘留吗
不一定。对于公民在网上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公安机关是有权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治安拘留或者进行刑事性质的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七条规定:“侵犯名誉权是否构成义务,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行为人违反法律的事实予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确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确定:
1、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行为人侵犯他人声誉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疏忽。以媒体新闻报道为例,侵犯他人的声誉。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识别它,但如果它只表明所报告的事实没有被调查或者审查不严格,那么主观心态应该是授权:作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中国社会监督的主体,应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报道权,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因为舆论监督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一直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构成要件中的“法律”作出明确的解释,但笔者认为,按照惯例,这里的“法律”应作限制性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行为人可能受到约束,但受害人不得要求行为人违反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补救办法是向有关行政当局上诉,要求他们处理犯罪者。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的特殊性,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前者更隐蔽,证明更困难。如公民因损害所造成的社会行为和他人对其道德评价的减少;法人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善意的下降,合同在谈判中被终止等。我国没有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所涉及的名誉权案件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和后果的严重性,没有法律和统一的衡量标准。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作者认为,侵犯声誉权必须是非法行为造成损害的直接结果。如果确定的非法行为与间接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滥用权利。这与声誉保护体系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侵犯名誉权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1、财产损害赔偿
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