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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06:25:43 浏览:133
强奸罪中被害人醉酒的适用困惑与完善建议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认定为强奸,当前似乎并无多少异议。然而,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法律规定并予以正确适用,并不是没有疑问,有待探究。
一、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当然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及被害人醉酒情形下的处理,与之相关的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中明确“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该解答明确,利用醉酒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可以认为强奸。且不说这是不是司法解释,能不能直接引用,但是该规定究竟指何内容值得深究。
与本文探讨主题相关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故意将被害人灌醉,然后再与之发生性关系,二是发现被害人醉酒后,与之发生性关系。《解答》包含第一种情况并无异议,是否包含第二种情况并不清楚。
《解答》难以包含第二种情况,理由如下:其一,能否认定为强奸关键还是要考察是否为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外在的表现为妇女是否反抗,这里当然包括是否有意识和能力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与醉酒并不能等同,醉酒下的妇女并不一定没有反抗意识,并不一定就不能反抗。在已有的裁判文书中,被害人虽然醉酒但仍予以积极反抗的表述就是明证。《解答》如果包含第二种情形,会造成不当的扩大解释。其二,就文义解释而言,“药物麻醉”意思明确,意指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药物麻醉,不是指被害人自行处于药物麻醉状态,而“醉酒”与“药物麻醉”相并列,同时又考虑到本句的主语是“犯罪分子”,限定词是“手段”、“方法”,故此处的“醉酒”应是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灌醉而不是指被害人自行处于醉酒状态。
综上可见,现有法律规定下,不能将醉酒与违背妇女意志等同,《解答》也没有规定只要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等同化倾向,在认定被害人醉酒并明确发生性关系后,就确认了强奸,这与当前法律本意并不吻合。
二、醉酒如何认定
若妇女醉酒后没有清醒意识,对于性行为无法评判,既没有反抗意识也没有反抗能力,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应无异议。但是随之而来一个问题,醉酒如何认定。
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样,酒量自然也不一样,因而喝多少才醉酒也不一样,因而醉酒因每个个体情况差异而存在不同,故以受害人个体状况为醉酒认定依据的标准可以称之为个体标准。强奸案中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取证难,本文探讨的情形尤其如此:其一,在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的情形下,事后很难证明妇女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而且如此情形下,当事人报案距案发往往有一段时间,报案时可能已经非常清醒,案发时的状态只有犯罪嫌疑人清楚。犯罪嫌疑人如拒不承认,很难认定。其二,即使妇女能及时报案,并作酒精测试,达到了通常所说的醉酒状态,也难以评判妇女当时对性行为是否清醒,能否自主决定。
当前裁判文书中,有的认定依据是被害人处于醉酒不醒状态,有的是凭借事前一起吃饭人员的证明,有的凭借当事人自述和供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难以让人信服。评判的标准建立在妇女个人情况的基础上,事后又不能让妇女喝酒予以试验,认定是否醉酒存在难以突破的困境,确实欠缺科学性。
危险驾驶罪中“醉酒”的确定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的思路。刑法修正案(八) 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而是否醉酒直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修订并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来确定,即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当然,刑法禁止类推,在确定强奸罪中受害人是否醉酒不能类推此处醉酒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采用了统一标准,即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一体适用,不再强调个体的具体状况。统一标准可能导致与当事人实际情况并不符合,但是简单易用,摆脱了个体标准难以认定的困境。
三、完善建议
当前规定下,对与醉酒妇女发生性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奸,还是要回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考察是否侵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如,妇女虽然醉酒,但是意识较为清醒,同意甚至要求发生性行为,认定为强奸并不妥当;如果妇女醉酒后,意识模糊,对性行为不能作出评判,不知反抗更不能反抗,认定为强奸并无不妥。然而,妇女个体千差万别,确定妇女醉酒后是否清醒,难予证明。
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完善,直接规定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好处有二:一是将醉酒情形下发生性关系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证明醉酒就可以,不需要再探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妇女是否反抗等,减少了举证的困难。二是妇女在醉酒状态下会减损自我保护能力,如此规定会强化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同时没有减损男性权益,只会促使男性面临醉酒妇女时保持清醒头脑。
同时,引进醉驾中对醉酒的规定,采用统一标准,直接规定只要被害人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一定数值,便为醉酒,减少举证的困难:一是不要在探究受害人个体的实际情况,不要再考虑被害人当时是否实际醉酒,是否有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二是,也促使被害人事后及时报案,防止拖延。
来源:撰文 潘颖,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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