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8-12 06:25:41 浏览:107
盗窃罪案例,将捡到的手机微信钱款转走
被告人何某,男。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10月1日下午,在常熟市沙家浜镇阳澄新村8区56号,通过对其祖父拾得的手机进行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戴某微信钱包内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何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10月1日下午,在常熟市沙家浜镇阳澄新村8区56号,通过对其祖父拾得的手机进行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戴某微信钱包内人民币6300元。
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何某至常熟市公安局沙家浜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戴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何某的辨认笔录,证人何某、姚某的证言笔录,手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