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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例,将捡到的手机微信钱款转走

发布时间:2024-08-12 06:25:41 浏览:107

盗窃罪案例,将捡到的手机微信钱款转走

被告人何某,男。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10月1日下午,在常熟市沙家浜镇阳澄新村8区56号,通过对其祖父拾得的手机进行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戴某微信钱包内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何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10月1日下午,在常熟市沙家浜镇阳澄新村8区56号,通过对其祖父拾得的手机进行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戴某微信钱包内人民币6300元。

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何某至常熟市公安局沙家浜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戴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何某的辨认笔录,证人何某、姚某的证言笔录,手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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