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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滥伐林木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0 06:25:42 浏览:118

潘某滥伐林木案例

案例:立功的认定——潘某宽滥伐林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刑终34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滥伐林木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潘某宽购买了某村村民廖某在三角屯与冲尾屯交界处六六岭上种植的尾叶桉。2019年8月6日,潘某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六六岭砍伐其购买的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六六岭滥伐林木数量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蓄积量为90.7699立方米。

潘某宽于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一份申请书,说其在某屯命案中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并协助民警搜捕,带领群众抓获凶手潘某。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联系公安机关核实,公安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潘某故意杀人案时,是死者亲属发现潘某踪迹后报警,潘某被林某、廖某有等村民控制,潘某宽并未协助警民抓捕潘某。潘某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在庭审中请求适用缓刑。

【案件焦点】

1.潘某宽是否构成立功;2.潘某宽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宽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潘某宽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潘某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潘某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潘某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潘某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宽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数量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关于辩护人所提潘某宽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2020年3月6日上午10时23分,虽然潘某宽向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提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潘某有可能藏在某屯附近的岩洞内,但当时潘某宽并未引领民警前往搜捕潘某,直至当日16时许,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接到森林公安局的通报及死者的家属报警后,在某屯附近的石山抓获潘某,当时潘某已被被害人家属控制,因此潘某宽并未协助公安人员抓捕潘某,不构成重大立功,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潘某宽具有自首情节并根据潘某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的处理正确,量刑适当,对潘某宽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所提对潘某宽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潘某宽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潘某宽及其辩护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对潘某宽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潘某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其购买的桉树林木,滥伐林木蓄积量为90.7699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各方对罪名和事实均无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潘某宽是否构成立功,潘某宽是否适用缓刑。潘某宽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12月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具有前科记录。关于潘某宽在某屯命案中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并协助民警搜捕,带领群众抓获凶手潘某的辩护意见。通过与公安机关核实,公安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潘某故意杀人案时,是死者亲属发现潘某踪迹后报警,潘某已经被林某、廖某等村民控制。而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立功分为三种:(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是指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3)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等。本案中,潘某宽虽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而事实上潘某已经被林某、廖某等村民控制,因而不能够认定潘某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凶手潘某,故不能认定为立功,更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

潘某宽在公诉机关审理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在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变更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亦并未提出缓刑建议。本案基于潘某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其故意犯罪的前科记录以及公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量刑建议,为确保对潘某宽的刑罚轻重与其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经合议庭合议,最终认定潘某宽不适用缓刑。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潘晓慧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

来源:刑侦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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