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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案例,骗取公众信任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4-07-20 07:25:33 浏览:100

集资诈骗罪案例,骗取公众信任非法集资

案例:基本案情

罗某梅,女,57岁,汉族,湖南省某某县人,高中肄业,退休职工。

徐某国,男,59岁,汉族,高中文化,原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支部书记。

徐某国与罗某梅系夫妻关系。被告人罗某梅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收购提前支取的银行定期存单需要资金、有老板做生意、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以每月支付1.2%至20%的高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传播,采取用后期借款偿付前期借款本息的诈骗方式,骗取公众信任非法集资。

2013年至2021年1月,被告人罗某梅先后直接或者间接向傅某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7000万余元,扣除部分利息转据和偿还的本金,实际诈骗金额为6275.8万元,支付利息1800万余元,造成傅某某等八十九位被害人共计4447.58万元集资款未归还。

被告人罗某梅除将非法集资款用于归还欠款、支付高额利息外,还使用大量非法集资款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等,后因无力偿还于2021年1月29日至平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罗某梅违法所得53.47万元。

被告人徐某国在明知罗某梅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四处举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收购提前支取的银行定期存单需要资金、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儿子买房需要钱款等为由,并以每月支付1%至20%的高利息为诱饵,骗取公众信任非法集资。

2018年至2021年1月,被告人徐某国帮助罗某梅非法集资179万元,罗某梅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欠款、支付高额利息,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造成被害人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此外,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国利用担任某合作社法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私自从合作社账户上取现资金共计人民币81万元,挪用给罗某梅用于非法集资资金周转,上述款项至案发已全部归还。

法院判决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徐某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说法

我国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等,其中最常见的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们常常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在一起,集资诈骗在客观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在主观上,它们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是否有诈骗的故意。换句话说,集资诈骗在获得钱财的时候是否想过要归还这些钱。如果借钱的时候已经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根本就没有打算要按约定来还钱的就属于集资诈骗的范畴,反之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外,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来源:湖南高院、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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