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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诈骗案例,以交纳会员费名义骗取钱财

发布时间:2024-07-15 08:25:33 浏览:97

王某等人诈骗案例,以交纳会员费名义骗取钱财

案例:王某旋等六人成立科技公司办理虚假贷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旋发起设立菏泽某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开发“某某钱包”APP软件,租用某产业园写字楼作为诈骗窝点,先后招聘被告人张某动等五人组建诈骗集团。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王某旋等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宣称其与银行有合作关系,开通“某某钱包”APP会员,可快速办理“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信用卡、开通微粒贷、提高额度等多项业务。待被害人因融资需求与其联系后,即以需交纳会员费名义骗取钱财,共骗得16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旋等六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旋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旋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其余五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六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2011〕37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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