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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例,交通肇事后不予施救而逃逸

发布时间:2024-07-14 06:25:43 浏览:141

故意杀人案例,交通肇事后不予施救而逃逸

案例:李某海故意杀人案

明知伤者无法动弹存在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的危险而仍然逃逸,致使伤者被碾压致死的,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23号

被告人驾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被害人在凌晨时分受伤摔倒在交通干线的机动车道上无法动弹,当时该路段的车辆往来仍较为频繁,被害人存在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高度危险。

被告人明知此情况,仍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或者防范措施而自行逃逸,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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