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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9 08:25:33 浏览:155
夏某某等故意伤害案例
案例:夏某某辉等故意伤害案
在认定故意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问题上,不能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来反推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79号
在认定故意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问题上,决不能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来反推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伤害后果严重并不意味着伤害手段就是特别残忍,不然将导致立法关于“手段特别残忍”的要件被虚置。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虽伤害后果特别严重,但其伤害手段仅是当头一棍,手段不能认定为特别残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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