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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9 06:25:34 浏览:166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二年安排补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但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附加如“当年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类似规定,所以这些企业的员工们往往被迫年度扎堆休假。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理由随意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
如果劳动者当年尚有年休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提醒劳动者注意:年休假并非可以无限期顺延,它是有时效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年未休完年休假,只能跨1个年度,也就是第二年补休,不可再超过二年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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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八)停工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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