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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6 06:25:39 浏览:116
张某诈骗罪案例,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
案例:张某波、周某波诈骗案
((2019)豫16刑终519号)
裁判理由
对于上诉人张某波、周某波以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系虚假广告罪,且为单位犯罪,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某波、周某波及陈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成立公司,招聘员工,假冒男科医生,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骗取被害人钱财,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相关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本案及另案处理的被告人供述、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虽然上诉人在诈骗过程中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诱骗被害人加为好友,以实施诈骗行为,属诈骗的牵连行为,其真正目的是为了骗取被害人钱财,原审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六十七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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