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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要旨

发布时间:2024-07-02 06:25:40 浏览:16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要旨

1.行为人入侵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扒取大量市场主体信息,其非法获取带有明显公民个人属性组合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某、张某、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账号密码等。工商行政管理办公系统内储存着市场主体的全部注册信息,其中包含法定代表人姓名、移动电话号码等具有公民个人属性的信息,行为人入侵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扒取大量市场主体信息,其非法获取带有明显公民个人属性组合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号:(2018)辽0191刑初418号

审理法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第2020.02期

2.iPhone手机的AppleID及解锁信息属于可能影响公民财产的个人信息——黄某某、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iPhone机主的AppleID、机主手机号码、解锁信息,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条款中第(四)项规定的“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即构成犯罪。

案号:(2017)粤0104刑初31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原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并入)

来源:《网络司法典型案例•刑事卷•2018》

3.行为人利用黑客技术侵入高校招生网站,非法获取考生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1)行为人利用黑客技术侵入高校招生网站,非法获取考生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批量考生信息的条数一般根据查获数量直接认定。(2)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量刑时,要综合考虑涉案信息类型、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行为方式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3)非法获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后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引发媒体广泛报道和关注,应当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号:(2017)鲁1311刑初33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4.新生婴儿信息的内容包括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父母的联系电话及住址,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韩某、张某某、范某某、李某、黄某、王某、吴某某、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新生婴儿信息的内容包括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父母的联系电话及住址,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虽为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没有合法依据购买新生婴儿信息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平时工作职责中不负责管理新生婴儿信息,只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入同事的电脑获取新生婴儿信息的行为属于窃取,不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故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存在多方买卖、流转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信息的数量如何避免重复计算,均是审理重点。

案号:(2017)沪01刑终52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第2018.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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