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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案例,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4-06-24 06:25:40 浏览:246

制造毒品罪案例,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案例:邵某天制造毒品案

跨国犯罪案件管辖权的行使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40号

在跨国犯罪中,要完全消除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极其困难,妥善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需要在遵循属地、属人等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方便诉讼原则(即有利于证据的收集、犯罪的侦查以及惩治、改造犯罪分子);

同时,案件的优先受理、犯罪人的实际控制等特定事实对确定管辖权有一定作用;当两国或多国对同一案件均主张或放弃管辖权时,应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

本案中,虽然依照属地原则,我国与菲律宾均有管辖权,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本案应由我国管辖:

(1)被告人为我国公民;

(2)我国警方最先受理此案,我国公安人员除在我国境内收集被告人犯罪证据外,还参与了在菲律宾的侦查工作,由我国管辖有利于调查取证;

(3)被告人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已被我国公安机关实际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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