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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金融票证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0 06:25:41 浏览:97

变造金融票证案例

法定刑适用方式上的不同也是比较法定刑轻重的重要标准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1号

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种及其幅度都相同的情况下,法定刑适用方式上的不同,也是比较法定刑轻重的重要标准。

这里所说的法定刑,不仅仅是指主刑,还包括附加刑。对于主刑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都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附加刑的比没有规定附加刑的重;

法律规定应当并处附加刑的比“可以”并处附加刑的重;法律规定“并处”附加刑的比“并处或者单处”附加刑的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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