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6-18 06:25:38 浏览:110
诈骗罪辩护词,如何写不构成诈骗罪
问:现已进入检察院公诉阶段,此事对于被告来说有无有效的辩护词在法庭上作为辩护?如何做到判缓?
不构成诈骗罪辩护词要怎样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庭审前,我详细的研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充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并不充分,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庭应依法认定张某某无罪。
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讲: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客体上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张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根据张某某的供述,其于2012年8、9月份至2013年10月份左右期间多次向崔某某借钱,2014年4月份算账,本息总共欠崔某某58万多元。为了处理该债务,崔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至此,张某某与崔某某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终结,张某某不欠崔某某的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会盟小区第八排第四户的房屋已经属于崔某某所有。
根据崔某某2014年9月8日的陈述“这套房子之前是张某某的,张某某一共从我这借了五十多万,算上利息一共57.5万元,他把这套房子抵给我了,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杜某某2014年9月8日的陈述:“2014年4月19日我从义马回来,他给我说‘我在会盟小区有一套房子,在第八排第四户,房主欠我钱,房子手续在我这’”,“2014年4月25日崔某某把房屋协议让我看了,我看见房子协议是张某某卖给崔某某的,我买房子就是照崔某某。最后签协议是和张某某和李某某。”
承办警官问,既然房子卖给了崔某某,为什么和张某某签合同,杜某某称:“我当时认为原房主和我签合同更安全,崔某某也要求原房主签合同。” 2014年4月25日,张某某只所以在与杜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仅仅是因为其是原房主,事实上也是崔某某一手安排杜某某和张某某签订的合同。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角度看,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完全系合法行为。
其次,从款项的给付看,合同约定,房屋价款65万元,实际房款58.5万元。杜某某在签订合同当天向崔某某支付了5万元,后续53.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给付了崔某某。张某某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此,杜某某、崔某某以及张某某的陈述材料陈述完全一致。
第三,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看,作为被害人杜某某的损失,完全系崔某某造成。在杜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崔某某退钱,崔某某拒绝,并且安排张某某的姊妹们出具借条担保,在张某某姊妹们无能力还钱情形下,为此有了杜某某2014年9月8日的报案,控告的对象也是崔某某,足以体现,张某某与本案没有关联。张某某没有诈骗杜某某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所谓的诈骗行为,更没有非法占有杜某某的款项,杜某某的损失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对于杜某某购买涉案房屋,张某某也给予了最大程度上的配合,2014年4月初,崔某某为了逼债,将张某某家人赶出家门,该房屋已经在崔某某的控制下。但在杜某某发现门锁没更换后,张某某还是花钱雇人换锁,并将钥匙交给杜某某。包括2014年9月8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与杜某某一同到派出所,如实的陈述案情。如果说张某某涉嫌诈骗,那就不会有协助崔某某移交房子,配合杜某某一同报警,更不会出现2014年7月25日,其姊妹们向杜某某出具75万元的欠条担保行为。
本案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2013年12月2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张某某与李某某约定,将位于涉案房屋抵顶给李某某偿还债务,是否能理解为,张某某向杜常俊故意隐瞒了房屋的事实。如前所述,在2013年12月29日,张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之前,该房屋已经抵给了崔某某,如果说隐瞒,那隐瞒的对象是崔某某,如果崔某某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撤销该调解书,显然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张某某既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更谈不上是崔某某的代理人,仅仅是原房主,在买卖双方都要求原房主签字的情形下,才介入到该案之中,其不是房屋买卖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其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向购房者杜某某说明房屋的状况。其从房屋买卖行为中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如果说其有错的话,也仅仅是诚信的问题,远远与犯罪扯不上边。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预售许可证等五证,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禁止上市交易。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农村的宅基地,要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小产权房。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该案的涉案房屋现已经查明系无证的“小产权房”。 司法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已经不是争议的问题,以认定无效为原则。(2013)渑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实际上就是调解书形式的房屋买卖行为,此调解书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无效。作为公诉人的人民检察院本身就拥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需做的是依法向有管部门行使检察权,依法撤销该调解书,而不是将原本违法无效的文书作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杜某某所谓的损失与张某某也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依法应作出该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张某某无罪。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慎重考虑。
辩护人:
诈骗罪有罪从轻辩护词该怎么写
辩护词需要结合案件实际。
不知道案情,是不能写出辩护词的。
建议你聘请律师代为书写。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