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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7 06:25:41 浏览:170
危险驾驶案无罪案例,指控事实不清,疑罪从无原则
【案例】王某危险驾驶案((2017)皖0705刑初334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存在,但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存疑,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8月2日凌晨1时前四人平分喝了一瓶450ml的白酒,到8时43分抽取静脉血液,经过近8小时的降解,血液酒精含量为166.1mg/100ml,不能排除其辩称的再次饮酒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刑事证据规则要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孙某强危险驾驶案((2017)黑0203刑初208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指控中对于孙某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是否为饮酒驾驶,未进行确认,仅指控公安机关进入孙某强家中发现其有饮酒行为,属于指控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证据有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与证人刘某、李某、芦红、赵某的证言,小馅饼饭店的监控录像等。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孙某强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暨在驾驶机动车之前饮酒的客观证据,孙某强饮酒的地点不能确定,饮酒的时间不能确定,与其饮酒的人不能确定,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小馅饼饭店录像的真实性存疑。对于孙某强供述其系回到家中饮酒,侦查机关未勘查现场、固定证据,排除其系回到家中饮酒的可能,导致孙某强是否系事故发生后回到家中饮酒存疑。虽然孙某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1mg/100ml,但无法确定其饮酒时间是在开车前还是回家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亦未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孙某强有罪。
【案例】赵某危险驾驶案((2018)粤1973刑初230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案发时并不知道车辆被追尾了,后来又去了侗兴KTV喝酒,因此,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时的酒精含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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