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6-03 06:25:41 浏览:162
案件概述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检刑诉〔20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崔芳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编造能替他人“做法事”来逢凶化吉、提高运势的虚假事实,以事先收取“因果钱”,承诺做法事后如数返还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冲喜”、“避祸”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所谓“因果钱”89,888元,骗取被害人李某1所谓“因果钱”100,999元。另查明,徐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故赃款并未追缴发还。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孙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徐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孙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徐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编造能替他人做法来逢凶化吉、提高运势,收取所谓“因果钱”做法后如数返还的手段,先后多次诈骗多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导致赃款无法追缴,该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如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若不能缴纳赃款,则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徐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崔芳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认罪、悔罪,且自愿积极赔偿完成退赃,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被告人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一致。另查明,2022年2月24日,侦查机关民警在烟台市芝罘区万达AXXX19房间将被告人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王某1、李某1的陈述,证人孙某1的证言,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第102号文刑初字刑事判决书、(2017)威监释字第630号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手机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中国银行流水账单、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电话通话记录、前科查询、人口信息查询、徐微信“灵通某曦”朋友圈、欠条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编造能替他人做法来逢凶化吉、提高运势,收取所谓“因果钱”做法后如数返还的手段,先后多次诈骗多人钱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徐自愿积极赔偿完成退赃,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887元,责令被告人徐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蕴健
人民陪审员孙竹生
人民陪审员苗国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杨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