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诈骗罪案例,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诈骗

发布时间:2024-06-01 06:25:42 浏览:94

诈骗罪案例,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诈骗

近日,和田地区于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网络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拜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其退还受害人阿某、麦某预付车款合计1.6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拜某在他建立的微信群内发布出售二手车的信息,并上传了几张车辆照片。  

2021年1月,阿某看到信息后,看上其中一款小轿车,便添加拜某为微信好友。  

双方商议,阿某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这辆车,预付1.05万元,剩余车款每月支付1600元,直至付清为止。双方约定,拜某在阿某付清预付款后一个月内交车。没过多久,阿某通过微信转账分3次向拜某支付了预付款。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车时间,阿某联系不上拜某还被拉入微信黑名单。阿某意识到被骗后报警。

今年2月,麦某在拜某的微信群里求购某品牌小轿车。拜某看到消息后,添加其为好友,谎称可以帮麦某买到心仪的轿车,并骗取麦某6000元车辆预付金,之后将麦某拉黑。麦某意识到被骗,遂报警。

今年5月,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于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拜某利用微信群发布虚假代购车辆信息,骗取阿某、麦某共计1.6万余元,构成诈骗罪。拜某被抓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本案中,拜某在微信群内采用各种方法取得他人信任,诱骗当事人“上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上购物时要认真辨识、理性对待各类信息,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时刻保持警惕,以免丢失财产, 追悔莫及。

文章来源:和田地区于田县人民法院、新疆高院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